by 陳樞元 | 2020-07-08 11:44:50
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九條規定: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因此,大陸地區修習之學分不得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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